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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手中的王牌筹码,压制被告人低头认罪。
为保证认罪认罚制度的公正实施,一个较为可取的办法是降低羁押率。
降低羁押率不仅可以降低羁押场所的管理压力,还可避免控方滥用该制度。
此外,我们也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把取保候审决定权从控方(包括警方)手里转移到法官手中,以保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
是真正出自内心。
第三,要避免认罪认罚制度成为冤假错案的温床。
控辩双方如果在审判前无法达成诉辩交易,案件将被认真审理。
但并非所有的公诉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公诉人心知肚明。
有的案件一旦开庭审理就会面临失控的风险。
但是,来自自身职业的要求以及官方的压力,又要求他们必须把案件“送出去”
。
这也迫使公诉人在承办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瑕疵的案件时,使出浑身解数以恢复人身自由作为交换条件,让嫌疑人(被告人)低头认罪。
更为可怕的是,在某些案件里,控方甚至在事实和罪名上故意加大对嫌疑人的指控,以此来加大认罪认罚的胜算率。
即便辩护人看出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瑕疵,试图放手一搏,但对大多数嫌疑人(被告人)来说,被释放后与亲人的拥抱痛哭才是首选。
大多数在事实和证据上有瑕疵的案件,就这样稀里糊涂地混过去了。
案件最终就有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被告人戴上了一顶罪人的帽子得到了想要的自由,公诉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有罪判决,法院也避免了在有罪和无罪之间进行痛苦的抉择。
但一些本来可能无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却在自由的诱惑下,站到了罪人的队伍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了。
第四,认罪认罚制度是否剥夺了嫌疑人(被告人)理应享有的辩护权?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应该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的。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羁押优先的现状以及辩护人权利被多方限制的事实,辩护人在诉讼程序的前期几乎发挥不了什么实质作用;到了公诉和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最后一点无罪辩护的空间也丧失殆尽。
尽管新制度为此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但这个值班律师能在多大程度上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咨询和辩护,也是个需要观察的问题。
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所有的羁押场所或者控方部门肯定是不喜欢劝告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律师的。
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出发点是好的,至少从表面上看,它是为嫌疑人(被告人)量身定做的保护机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但在我国羁押优先以及辩护人力量弱小的现状下,它却可能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侵蚀诉讼法确立的辩护权、平等对抗和司法公平原则,维护着司法机关彼此间说不清、道不明的共同利益,把辩护人本来就不大的诉讼空间压迫得更加窄小。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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